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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级高级法官戚怀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戚怀民利用担任淮北市纪委副书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81.92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怀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戚怀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戚怀民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黄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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